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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全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启瑞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,东方甄选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作为经营者的责任。“如果东方甄选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,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同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可以免予处罚,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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